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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追债时的路费是谁负责

一般情况下,跨省追债的路费由追债人自己负责,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可能由债务人承担或双方协商分担。

在跨省追债的过程中,路费的承担主体通常没有明确的法定规定。从常理和实践来看,追债人自愿进行追债行为,那么路费往往由其自行负担。这是因为追债人是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而采取的行动,相应的成本也应由其自身来承担。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路费的承担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如果债务人和追债人之前有明确的约定,比如在债务合同中约定了若因追债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路费由债务人承担,那么这种情况下,路费就应由债务人负责。或者在追债过程中,债务人同意承担追债人因追债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路费,这也是可以的。

另外,如果追债是因为债务人的恶意逃避债务、欺诈等不当行为导致追债人不得不跨省追债,那么在法律诉讼中,追债人可以尝试向法院主张要求债务人承担包括路费在内的合理追债费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裁决。

总之,跨省追债时路费的负责主体并非绝对固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追债人在决定跨省追债之前,最好对相关费用的承担有清晰的认识和预期,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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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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