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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及于连带保证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通常是及于连带保证的。

在法律规定中,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对连带保证具有重要影响。当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时,一般情况下,这种中断的效力也会及于连带保证。

这是因为连带保证人与主债务人对主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关系。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意味着债权人积极主张权利,这种积极行为对连带保证人同样产生效力。

从法律原理上看,连带保证的本质是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一种担保承诺。当主债权的时效发生中断时,表明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权利,这也符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宗旨。如果主债权时效中断不及于连带保证,可能会导致保证人不合理地逃避保证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然而,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及于连带保证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综合判断。比如,可能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或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约定,会对这种及于关系产生影响。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会依据具体案情和相关法律规定,准确认定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对连带保证的效力。总之,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通常是及于连带保证的,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和判断。

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是否及于连带保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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