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人和担保人有啥区别
证明人和担保人在法律上有明显区别。证明人主要是对某一事实或情况进行见证和证实;担保人则需对债务等承担保证责任。
证明人和担保人存在诸多不同。
证明人通常是在特定场合或事件中,对所发生的事情进行客观的观察和记录,以其证词来证明事实的存在或发生。证明人的作用主要是提供证据,帮助确认相关事实,其本身并不对某一行为或交易的后果承担实质性的法律责任。
而担保人则具有更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在债务关系等场景中,担保人同意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相应的还款或保证责任。担保人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履行。担保人的责任可以是一般保证,也可以是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情况下,只有在债务人经审判或仲裁并被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才需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从法律后果上看,证明人如果作伪证,可能会面临伪证罪等法律责任;担保人如果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可能会被债权人起诉,其财产等可能会被依法执行以承担保证责任。
总之,证明人和担保人在法律性质、责任和后果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应明确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