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有很多,常见的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债务加入、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承担、连带保证等。
连带清偿责任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形。
共同侵权行为中,多个侵权人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多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
在债务加入的情况下,第三人加入到原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可能发生在第三人自愿承担他人债务的情形。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通常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合伙企业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需共同承担。
连带保证中,保证人承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与债务人一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可能导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比如在一些特殊的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约定了连带清偿责任。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主张全部债务,该责任人不能以内部份额等理由对抗债权人。当一个连带责任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债务后,可以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构成连带清偿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判断。法律对于连带清偿责任的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较重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