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罪属于谁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其管辖问题,通常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管辖原则。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在拒不执行罪中,犯罪行为发生地往往就是执行判决、裁定的所在地。
在司法实践中,具体的管辖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司法机关的协调来确定。比如,可能先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此外,不同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也会进行协作和配合,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这涉及到司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确保对这类犯罪行为能够依法进行惩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拒不执行罪的认定和管辖,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司法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管辖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这关系到司法的公正和严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