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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是登记生效吗

抵押并不都是登记生效,存在登记对抗和登记生效等不同情形。

抵押的效力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些抵押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即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比如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就属于登记生效。这些情况下,只有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正式生效。

然而,也有一些抵押是实行登记对抗主义。例如,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合同生效时就已经产生,但如果没有登记,在对抗第三人时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登记生效还是登记对抗,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的设立是不同的概念。抵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而抵押权的设立则根据具体的情形来确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设立抵押时,应当明确所涉及的抵押物适用哪种规则,及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抵押相关的法律事务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准确理解和把握抵押的效力规则对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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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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