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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的法律规定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

共益债务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共益债务的产生通常是为了维护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破产程序中,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的地位,这意味着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共益债务将优先于普通债权得到清偿。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一些必要的费用和债务能够得到及时支付,以保障破产程序的正常运行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在破产程序中,为了使债务人的企业能够继续经营以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可能需要支付员工的工资、购买原材料等费用,这些费用就属于共益债务。又如,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导致他人损害,由此产生的债务也属于共益债务。

在实践中,准确认定共益债务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管理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共益债务进行甄别和认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债权人也有权对共益债务的认定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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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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