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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保证期间:一般担保人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担保法律关系中,一般担保人的保证期间是一个重要的概念。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这意味着债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保证人有可能免除保证责任。

对于一般担保人,法律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主债务履行期是指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的期限。一旦该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保证期间就开始计算。

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的方式主要有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但要注意,必须以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进行,以确保能够有效地主张权利。

总之,了解和正确把握一般担保人的保证期间对于债权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债权人应当密切关注主债务的履行情况,并在保证期间内及时采取措施,以避免因超过保证期间而导致保证人免责的风险。同时,担保人也应当清楚自己的保证责任和保证期间,以便合理评估风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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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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