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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就不用还吗

银行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并不意味着借款人就一定不用还了。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然而,即使银行贷款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借款人就无需偿还贷款了。

虽然借款人获得了诉讼时效抗辩权,但这并不绝对排除其还款义务。在一些情况下,借款人可能仍然愿意履行还款义务,可能基于道德、声誉等方面的考虑。此外,如果借款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又自愿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可以重新起算。

从法律角度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但它并非是对实体权利的否定,而只是对胜诉权的限制。银行在贷款业务中,应注意及时行使权利,避免诉讼时效的届满。同时,借款人也不能仅仅因为诉讼时效届满就认为可以理所当然地不还款。

在实际情况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来解决还款问题。如果银行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借款人主张过权利,那么也有可能使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时效期间。总之,银行贷款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是否需要还款,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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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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