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谁优先办理
在同一财产上同时存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时,留置权通常优先,其次是登记的抵押权,然后是质权,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
当抵押、质押和留置这三种担保物权在同一财产上竞合时,其优先顺序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
留置权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且留置权人通常是为了维护留置财产的价值而付出了劳动或其他行为。比如,修理汽车后,车主未支付修理费,修理人对汽车就享有留置权。
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和未登记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而质权的设立通常以交付质物为条件。
在未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之间,一般认为质权优先。因为质权人实际占有了质物,在一定程度上对质物具有更强的控制和支配力。
然而,具体的优先顺序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各个权利设立的时间先后等。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出现这种复杂的担保物权竞合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据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来确定具体的优先顺序。这也凸显了在涉及担保交易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以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和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