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
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主债权是其核心内容,即被担保的原本债权。利息是因主债权产生的法定孳息,通常也在担保范围内。违约金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在违约情况发生时,这部分也受到保障。损害赔偿金则是因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支付的赔偿。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比如对抵押物进行保管、维护等所产生的支出。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包括拍卖、变卖抵押物等过程中产生的费用。
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确定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的担保范围,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但如果约定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一般就按照法律规定的上述范围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最高额抵押权在决算期确定之前,其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这一点与一般抵押权有所不同,一般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在设立时就是确定的。此外,最高额抵押权还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对担保范围进行变更、债权的转让等,这些都会对担保范围产生影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