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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是什么

共益债务是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是破产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会发生一些特殊的债务,这些债务并非是基于破产企业在破产前的普通经营活动所产生,而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使破产财产实现保值增值等目的而产生的。

共益债务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是在破产程序期间产生的。其次,其产生的目的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非个别债权人的利益。再者,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通常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

常见的共益债务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等。

共益债务的认定对于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准确界定共益债务,能够确保破产财产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避免因债务的混乱界定而导致的不公平和纠纷。同时,也有助于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增强市场主体对破产制度的信心。

共益债务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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