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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何时写入刑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很早就被写入刑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 1979 年《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罪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该罪的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细化。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设立此罪的目的在于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院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切实执行。

在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首先,要有明确的判决或裁定存在,且该判决或裁定已经生效。其次,行为人要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这里的“有能力执行”,不仅仅是指有财产可供执行,还包括有其他履行义务的能力。再者,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例如,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等。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可以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也对那些试图逃避执行的人起到了威慑作用。同时,也提醒人们要尊重司法裁判,遵守法律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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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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