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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的三大属性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三大属性。

担保物权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从属性是担保物权的首要属性。它意味着担保物权是从属于债权而存在的。当债权产生时,担保物权才相应设立;债权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转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会消灭。这种从属性确保了担保物权始终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存在。

不可分性表现为,在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物权人可以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例如,抵押物的一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担保着全部债权;债权的一部分消灭,担保物权仍担保着剩余部分的债权等。

物上代位性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特性。在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即使担保物的形态发生了变化,但其交换价值仍能确保债权的实现。比如,抵押物因自然灾害而毁损,获得的保险赔偿就成为担保物权的代位物。担保物权的这三大属性,共同保障了债权人的利益,使得担保物权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促进了资金的融通和经济的发展。

担保物权的三大属性(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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