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透支立案追诉标准
恶意透支立案追诉标准主要包括数额较大等情形。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 3 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恶意透支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下:
一是数额较大。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二是有以下情形之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还需综合考虑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关于恶意透支的规定。
对于持卡人来说,应遵守信用卡使用规则,按时还款,避免陷入法律风险。同时,发卡银行也应加强风险防控和管理,保障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