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担保人多长时间失去法律效力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担保人的法律效力期限在不同情况下有所区别。在一般保证中,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若保证人与债权人也未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执行。此外,如果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实际情况中,为了避免纠纷和不必要的麻烦,各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等相关事项。同时,债权人也应及时行使权利,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