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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担保人

担保人在债务人欠债不还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在借贷关系中,担保人的存在是为了给债权人提供额外的保障。当债务人欠债不还时,担保人就可能被卷入其中。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取决于担保的类型。

常见的担保形式有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担保下,只有在债务人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担保人才需承担责任。而连带责任担保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担保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如果担保人需要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通常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担保人需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然而,担保人也并非无条件地承担一切责任。如果存在一些法定的情形,担保人可以主张免责。比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损害担保人利益;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等。

此外,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谨慎评估风险,明确自己的义务和责任。同时,债权人在要求担保人提供担保时,也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操作,确保担保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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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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