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区别举例说明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在成立条件、标的、权利实现方式等方面存在区别。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甲向乙借款,以自己的房屋作抵押,在办理抵押登记后,乙就取得了房屋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丙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丁作质押,丁就拥有了汽车的质权。
留置权则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戊委托己修理机器,修理完成后戊不支付修理费,己就可以留置该机器。
它们的主要区别如下:
首先,成立条件不同。抵押权的成立通常需要办理登记,质权一般自交付质物时成立,留置权则是基于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
其次,标的范围有别。抵押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和部分动产,质权的标的多为动产,留置权的标的则通常是因合同关系占有的动产。
最后,权利实现方式也不一样。抵押权和质权一般需要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实现,留置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直接留置并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