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
房地产抵押权人主要享有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保全权、追及权等权利。
房地产抵押权人享有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优先受偿权,这意味着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的房地产优先获得清偿。这一权利保障了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债权实现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其次是抵押物保全权。如果抵押房地产的价值可能因抵押人的行为而减少,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例如,抵押人擅自拆除房屋重要结构,可能导致房屋价值下降,抵押权人可依法要求其停止。
再者是追及权。即使抵押的房地产被转让给他人,只要债务未得到完全清偿,抵押权人仍可追及该房地产,要求以其实现债权。比如,抵押人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但抵押权依然存在。
此外,抵押权人还有权收取抵押物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或天然孳息,如租金等,但需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
在房地产抵押权中,抵押权人需注意依法行使权利,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同时,抵押人也应履行相应义务,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和价值,以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促进房地产抵押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