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和抵押权有何区别
质权和抵押权主要在标的、公示方式、占有状态等方面存在区别。
质权与抵押权存在多方面的不同。首先,在标的方面,质权的标的通常为动产和权利,而抵押权的标的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其次,公示方式有差异,抵押权主要通过登记来公示,而质权中动产质权以交付质物为公示方式,权利质权有的需要登记,有的则以交付权利凭证等方式公示。再者,在占有状态上,质权人占有质物,而抵押权人不占有抵押物。从实现方式来看,抵押权的实现一般通过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受清偿时可以直接就质物优先受偿。此外,在担保范围上也可能不同。质权所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抵押权的担保范围通常也包括这些,但具体可能因约定而有所不同。质权和抵押权都是重要的担保物权形式,它们在不同的情况下发挥着保障债权实现的作用。在实际应用中,当事人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应的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