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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在哪里立案

起诉离婚通常在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立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也就是说,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由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有例外规定。例如,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可以由原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确定了管辖法院后,原告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以启动离婚诉讼程序。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个比较复杂和敏感的法律问题。在决定起诉离婚之前,建议当事人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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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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