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需要几次判
一般情况下,若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能需要两次或以上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案件的判决并非单纯取决于一方是否同意。当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时,法院通常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定是否准予离婚。如果第一次起诉时,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法定离婚事由,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法院可能会判决不准离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离婚诉求就此终结。原告可以在判决生效六个月后再次提起诉讼,此时法院通常会更加审慎地审查双方的感情状况,如果能够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那么即使被告仍然不同意离婚,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当然,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经过多次诉讼仍未能判决离婚。比如,双方虽存在矛盾,但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彻底破裂,或者存在一些其他复杂因素影响法院的判断等。此外,离婚案件的审理还会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这些也会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产生影响。总之,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时,具体需要几次判决准予离婚,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