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俩次为什么不判决呢
起诉离婚两次仍不判决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证据不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难以认定等。
离婚案件中,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起诉离婚两次都未获判决,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
首先,可能是证据方面的问题。主张离婚的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到不可挽回的程度。比如仅有一些日常争吵、矛盾的证据,而缺乏诸如长期分居、家暴、恶习等更有力的证明。
其次,法院对于夫妻感情的认定较为谨慎。离婚不仅仅是法律问题,还涉及到家庭稳定、社会影响等因素。法院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包括双方是否有和好的可能、离婚对子女的影响等。如果存在一些可能缓和夫妻关系的因素,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再给双方一定的时间和机会。
另外,法律程序上也可能存在影响。比如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情况,导致案件审理时间延长,或者在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没有满足法定的再次起诉时间间隔等。
此外,双方在诉讼中的表现和态度也可能起到一定作用。如果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且能够提供一些合理的理由和改善关系的意愿,法院也会予以考量。
总之,起诉离婚两次不判决并不一定意味着案件无法解决。当事人可以进一步收集更有力的证据,或者与对方进行充分沟通,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分析具体原因,制定更有效的诉讼策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