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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收养关系解除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果,包括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等。

收养关系解除后具有多方面重要的法律效果。首先,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这意味着他们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抚养、赡养、继承等权利和义务。例如,养子女不再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养父母也不再对养子女享有法定的抚养权。

其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如果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已成年的,须征得本人同意后,才能解除收养关系,且养子女一般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

此外,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在解除收养关系时,需要通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以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同时,法律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和裁决,以实现公平和正义。收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家庭关系的重大调整,必须依法依规进行,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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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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