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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一定的效力,包括对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优先受偿等。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形式。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最高额抵押权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在该期间内,所发生的债权只要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都属于被担保的范围。

其次,在决算期到来时,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得以确定。决算期是确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实际数额的时间点。确定后,抵押权人可以就确定的债权额行使优先受偿权。

再者,最高额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以满足其债权。

此外,最高额抵押权还具有从属性。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一般抵押权的从属性,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从属性,如主债权转让时,最高额抵押权也可能随之转让。

同时,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还受到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抵押权的范围、行使条件等进行约定。

最高额抵押权的存在为债权人提供了更灵活和便捷的担保方式,对于促进经济活动和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一条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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