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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可否乘坐高铁出行呢

被执行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乘坐高铁出行的。

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审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其中就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以及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这是因为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有助于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债务,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一种惩戒措施。限制被执行人乘坐高铁等行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活动范围和消费能力,增加其履行义务的压力和动力。当然,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此时被执行人就可以恢复乘坐高铁出行等相应权利。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经查明属实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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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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