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生效后如何救济
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出书面异议进行救济。
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当支付令生效后,如果债务人认为支付令存在错误或有其他合法理由,可以通过提出书面异议来进行救济。
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 15 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明确表达对支付令的不同意见。异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指出支付令中存在的问题或不符合实际的情况。
法院收到债务人的书面异议后,会对异议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此时,债权人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经审查异议不成立,法院会驳回债务人的异议,支付令继续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提出的异议必须是实质性的,不能是无端的拖延或借口。如果债务人仅仅是对债务金额等提出一般性的否认,而没有提供具体的证据或理由,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异议。此外,债务人在提出异议时,也应当注意时间限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否则支付令将生效,债务人将面临被强制执行的风险。
总之,支付令生效后,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出书面异议来进行救济,但需要在法定时间内提出具体、明确的异议,并注意异议的实质性和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