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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中止中断

保证期限可能会出现中止和中断的情况。

保证期间是指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但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会对保证期间产生类似于中止或中断的效果。

一般来说,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而所谓的“中止”,通常是指在保证期间内,由于一些法定事由的出现,暂时停止计算保证期间,待该事由消除后,再继续计算。比如,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者仲裁申请,且在保证期间届满前未再行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保证人主张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断”则是指保证期间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重新计算。比如,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保证期限的具体认定和处理,应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来综合判断。在涉及保证责任的法律事务中,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保证期限中止中断(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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