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
学生监护人是对学生负有监护职责的人,而监护人委托的人则是在监护人授权下代行部分监护职责的人。
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在学生的情况下,通常父母是其首要的监护人。监护人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
而监护人委托的人,是在特定情况下,监护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亲自履行全部监护职责,从而委托他人来代行部分职责。比如,可能因为工作繁忙、外出等原因,将接送孩子、照顾孩子短期生活等事项委托给亲戚、保姆或其他可靠的人。
这种委托关系需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障。被委托的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认真履行所承担的监护职责。在委托期间,他们要对被监护人的安全、健康和福祉负责。
无论是学生监护人还是监护人委托的人,都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他们的行为和决策都可能对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在履行监护职责时,都应该以学生的最佳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行事,依法依规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同时,社会也应当为监护人及监护人委托的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共同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环境。特别是在教育、医疗、安全等方面,要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服务,以确保学生能够得到全面的关爱和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