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高利转贷罪是结果犯。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该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认定,需要从其构成要件来分析。
从主观方面看,本罪要求行为人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扰乱金融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这种主观目的的存在表明该罪并非单纯的行为犯。
从客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不仅要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还需要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结果。如果仅有套取和转贷行为,而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是不能构成高利转贷罪的。这充分说明了高利转贷罪是以特定结果的发生为构成要件的,属于结果犯。
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区分高利转贷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具有重要意义。它有助于准确认定犯罪,避免将一些不满足结果要件的行为错误地认定为犯罪,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加准确地把握定罪量刑的标准,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综上所述,高利转贷罪是结果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