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要件包括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负担较多义务。
离婚补偿请求权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其要件具体如下:首先,主体须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双方。只有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中,才存在这一请求权。其次,须一方在婚姻期间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付出了较多义务。这里的“较多义务”,并非简单的日常家务分担,而是在时间、精力、体力等方面有显著的投入和付出。比如长时间独自承担照顾子女的主要责任,或者对老年人的长期悉心照料等。再者,双方须离婚。如果婚姻关系仍然存续,一般不存在补偿请求权的问题。离婚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
此外,在判断是否满足这些要件时,需要综合考虑具体情况。例如,对于“较多义务”的认定,不能仅仅依据某一项具体行为,而要全面考量整个婚姻期间的付出情况。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裁量和判断。离婚补偿请求权的设置,旨在平衡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付出和利益,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付出较多一方的保护和公平对待,有助于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