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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变更主合同、债权人欺诈或胁迫保证人提供保证等。

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些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首先,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比如加重了债务或者变更了履行期限等,那么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其次,如果保证合同是在债权人欺诈、胁迫保证人的情况下订立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串通欺骗保证人提供保证,保证人有权主张不承担保证责任。再者,当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并且保证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且新贷与旧贷的保证人不是同一人的,保证人也不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如果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并且,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总之,保证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这是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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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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