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法律规定
动产浮动抵押是一种特殊的抵押形式,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其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首先,主体方面,限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其次,抵押财产为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动产。再者,浮动抵押的特点在于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处于变动之中,并不特定。
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应当符合法定形式,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同时,抵押人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抵押权的实现上,当约定或法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时,抵押财产确定,此时债权人可以就确定后的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确定抵押财产的情形包括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动产浮动抵押的适用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准确理解和把握动产浮动抵押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融资、保障债权人利益等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