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完全履行又称为
不完全履行又称为不适当履行、不完全给付。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债务的本旨,包括标的物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运输的方法、包装方法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不完全履行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瑕疵给付,即给付本身不完全,具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给付本身的价值或效用;二是加害给付,即因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债权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失;三是部分履行,即债务人仅履行部分债务,对其余部分债务没有履行。不完全履行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如果不完全履行构成根本违约,债权人还可以解除合同。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要根据不同的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纠纷中,对于不完全履行的认定和处理,需要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履行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同时,当事人也应当注意保存相关的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