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络网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区别在哪儿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在成立条件、标的物、效力等方面存在区别。

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重要类型,它们有以下主要区别。

首先,从成立条件来看。留置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质押权则通常是通过出质人和质权人订立质押合同而设立。抵押权可以通过抵押合同设立,也存在法定抵押权的情形。

其次,在标的物方面。留置权的标的物限于动产。质押权的标的物通常也是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权利。抵押权的标的主要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再者,效力上有所不同。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留置权消灭。质押权人在质押期间占有质物,在债务履行后质权消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不直接占有,主要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行使抵押权来实现债权。

此外,实现方式也有差异。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质押权人同样可以通过协商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实现债权。抵押权人一般通过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方式实现债权。

总之,留置权、质押权和抵押权虽然都是担保物权,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在具体法律适用和实践中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处理。

留置权质押权抵押权区别在哪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标签:

高效解决法律问题!

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