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期间的孳息归谁所有使用
抵押期间,孳息一般归抵押人所有,但也有特殊情况。
在抵押期间,孳息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来说,孳息是指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如树木的果实、动物的幼崽等;法定孳息如利息、租金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抵押期间,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应当归抵押人所有。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孳息的归属可能会发生变化。例如,如果抵押物被依法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这是因为在扣押期间,抵押人已经失去了对抵押物的占有和控制,无法实际享有孳息的收益。
此外,如果抵押合同中对孳息的归属有特别约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例如,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在抵押期间产生的孳息归抵押权人所有,或者约定孳息的一部分归抵押人,一部分归抵押权人等。
总之,在抵押期间,孳息的归属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抵押物的占有情况、法律规定和抵押合同的约定等因素。在处理抵押纠纷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孳息的归属和使用。在实践中,为了避免纠纷的产生,建议在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孳息的归属和使用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