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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的区别

连带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主要区别在于责任承担的方式和范围有所不同。

连带债务人是指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多个债务人。在连带责任中,每个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全额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要求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一旦债权人向某个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得到满足,其他连带债务人对于已履行的部分在相应范围内免责。

共同债务人则通常是基于共同的意愿、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对债务负有共同责任。他们之间可能存在按份责任,即各自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债务。

例如,在一个借贷关系中,A、B、C 三人作为连带债务人向 D 借款 10 万元。那么 D 可以要求 A 偿还全部 10 万元,也可以要求 B 或 C 偿还全部 10 万元。而如果 A、B、C 是共同债务人,且约定每人承担三分之一的债务,那么 D 只能要求 A 偿还 3 万多元,而不能要求 A 偿还全部 10 万元。

从法律后果来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更为严格和广泛,对债权人的保障更强。但这并不意味着共同债务人的责任就可以轻易规避,他们同样需要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债务。

在实践中,要准确区分连带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需要仔细分析具体的法律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这对于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解决债务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连带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在责任性质和范围上存在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准确判断和适用。

连带债务人与共同债务人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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