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质押留置权的顺序
同一财产既有抵押又有质押还有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然后是登记的抵押权,再是质权,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
在法律规定中,当同一财产上存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权这几种担保物权时,其受偿顺序是有明确规定的。
首先,留置权具有优先性。这是因为留置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并且留置权人通常是为了维护和增加留置财产的价值而付出了劳动和费用,所以在受偿顺序上应优先保障。
其次是登记的抵押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公示效力,可以对抗第三人,其优先性也得到了法律的认可。
接着是质权。质权的设立是以交付质物为条件的,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担保效力,但相对抵押权来说,在顺序上靠后。
最后是未登记的抵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由于缺乏公示,其对抗效力较弱,所以在受偿顺序上处于最后。
例如,A 将一辆汽车先后抵押给 B、质押给 C,同时因为维修该汽车而欠 D 费用,D 行使留置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D 的留置权优先受偿,然后如果 B 的抵押权进行了登记,B 优先于 C 受偿;如果 B 的抵押权未登记,则 C 优先于 B 受偿。
总之,了解和正确处理抵押、质押、留置权的顺序,对于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