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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试用期的几种情形

在我们的职业生涯中,试用期是一个常见的阶段。但您知道吗,约定试用期可不是随意而为,其中有不少讲究。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深入探讨约定试用期的几种情形,相信会给您带来新的认识和启发。

一、约定试用期的常见情形

1. 新员工入职时:这是最常见的情形。当企业招聘新员工,双方会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和工作性质来约定试用期。比如,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 岗位调整时:如果员工在企业内部进行岗位调整,尤其是涉及到工作内容、职责和技能要求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企业可能会与员工约定试用期。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试用期的约定要合理合法,不能滥用。 3. 重新返岗时:对于曾经离职又重新返回企业工作的员工,企业可能会根据其离开的时间长短、岗位变化等因素,考虑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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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试用期约定时长的特殊情形

1.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因为工作任务本身就有明确的期限和目标,不需要通过试用期来考察员工。

2.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通常具有灵活性和临时性,不需要过长的试用期来评估员工。 3.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同样不能约定试用期。由于合同期限较短,约定试用期可能无法充分发挥其考察作用。

三、试用期约定的违规情形

1. 超过法定上限约定试用期:这是明确的违法行为。比如,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超出的一个月试用期无效,企业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2. 多次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岗位发生变化,也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3. 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无效。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单独约定试用期的合同不成立。

总之,约定试用期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问题,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应当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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