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不能做保证人
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能作为保证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下这些单位通常不能做保证人:
首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这是因为这类单位的设立宗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如学校、医院、博物馆等。如果允许它们作为保证人,可能会影响到其公益职能的履行,甚至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其次,国家机关一般也不能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履行国家管理职能,其经费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如果允许其作为保证人,可能会导致财政资金的不当使用和风险。
此外,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也不能作为保证人。因为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通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法律事务中,对于保证人的资格认定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如果对保证人资格存在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相关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经济活动中,明确保证人的资格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