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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规定

抵押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可能导致抵押权的丧失或受到一定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如果抵押权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行使权利,可能会产生以下后果。

首先,抵押权可能会丧失。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抵押权人长期怠于行使权利时,其抵押权可能不再受到法律保护,抵押人可以据此要求法院确认抵押权消灭。

其次,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抵押人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即使抵押权客观上仍然存在,但在法律效果上可能已经丧失。

此外,在一些情况下,即使抵押权人后续行使权利,其效力也可能受到限制。比如,抵押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得反悔,抵押权人可以据此主张行使抵押权,但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

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督促抵押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法律关系的确定性和稳定性,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抵押权人不合理地长期限制抵押人的财产权利。对于抵押权人来说,应当密切关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来保障自己的抵押权。总之,抵押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利后果,在实践中应当予以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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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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